索引号: | 4311000039/2021-0062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商务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企业名称):
联 系 方 式 :
证 件 类 型 :
证 件 编 号 :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单用途信用卡备案
(二)证明事项 (证明材料)内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 年 第 9 号)第八条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 (在□里勾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 (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