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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商务局 发文日期: 2017-12-08
名称: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实施意见
文号 :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实施意见
2017-12-08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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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实施意见17号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加快推进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步伐,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努力将我区打造成创新创业基地、先进制造基地,根据国发[2017]5号和湘政发[2017]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工作目标

第一条  按照“工业新城、绿色新区、产城融合”的定位,高起点规划并重点培育发展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学、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现代物流等产业,按照五大要件(即产业政策、投资强度、建设期限、财税贡献、成长性能)大力引进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倾力打造5大百亿产业集群(即电子信息百亿元产业集群、先进制造百亿产业集群、生物医学百亿产业集群、农产品加工百亿产业集群、现代物流百亿产业集群)。到2020年,新培育规模企业50家以上,园区年产值突破300亿,年外贸进出口突破2.5亿美元,努力将我区打造成科技创新创业基地和湖南省有区域特色鲜明的重要的开放崛起新高地。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二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工业、商贸物流、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房地产开发、矿产品开发、城乡道路基础设施、农业种植项目除外)以及事关全区长远发展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三条  新引入园的项目、投资强度须达到100万元/亩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以上,正式投产后,三年内年纳税额达到8万元/亩的工业、商贸物流企业和投资额度达到60万元/亩、年纳税额达到4万元/亩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租赁厂房的生产型企业设备投资额须在10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项目落户后,两年内全部建成投产或部分投产(以土地证办理之日起为准)。

第三章  供地措施

第五条  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的项目,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程序供地。

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工业、商贸物流和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招商引资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由区国有平台公司做好“五通一平”,即做好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公交,根据项目的详细规划做好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基本平整,按净地出让。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心城区工业基准地价进行“招、拍、挂”,出让给投资方使用,三个月之内办好土地使用权证。项目正式投产后,区财政按该项目土地摘牌款的60%予以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对于实际到位投资5亿元以上重大工业产业项目,在项目用地范围外、工业园区范围内提供规划可建商住的地块,按不超过工业用地总净用地面积的10%配建人才房,供地价格按评估价格优惠出让。

第七条  严禁违法将工业用地转变为综合用地或商业用地,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闲置土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财政、金融支持措施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创新创业、城镇发展、上市企业培育等专项资金(基金)探索成立区级融资担保公司,用于园区内企业的投资、奖励、补贴、融资、入股等,支持方向为:

1.对于优质重大工业产业项目(实际投资额5亿元以上且效益大),我区为其代建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一定期限内免费供企业使用,企业可依法按成本价回购。企业在回购前,我区代建的厂房不得抵押、转租给第三方。

2.支持实际设备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科技项目,在项目建成达产后,按该项目生产、研发设备投入总额的15%给予奖励(以企业提供的发票为准),具体金额以相关部门审核为准。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特殊项目“一事一议”。

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或正式投产后,企业所借的金融机构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其贷款利息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但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其正常生产后同期上缴税收的区级所得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4.项目试产后,对于投资额度大、技术领先、发展前景好、产业链条长、税收贡献大的项目,根据企业申请,经区相关部门评估并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研究同意后,区专项扶持基金可直接入股,单个项目入股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根据双方的入股约定,区专项扶持基金所占股份在一定期限内退出。

5.鼓励企业集约用地。对企业自建三层及以上标准厂房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贴,大跨度(横向60米以上)钢结构厂房(带行吊)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贴。

6.鼓励企业进入中小企业创业园及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租赁厂房发展生产,根据税收贡献大小可优惠或免费使用3年。对于租赁我区公有标准厂房,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每年上缴税收在1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对其生产区域给予装修补贴(但企业无产权),补贴比例50%,办公及仓储区不予补贴;对于每年上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其装修补贴标准“一事一议”。

7.对于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建成投产后,税收按实征收,区级所得部分前三年的全部、后两年的按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8.生产基地大部分转移或全部转移至我区的高科技项目,在生产设备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搬迁费按实际发生额给予50%的补贴(补贴基数以企业提供的设备运输物流实际发票及设备拆除、安装劳务发票为准),并视项目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安家费,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500万。

9.对于新引进的工业加工和智能装备生产企业建成投产后,我区给予企业产品3年的物流费用补贴。补贴条件和标准: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年纳税额的2%给予补贴。

10.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投产后成为规模企业的按下列办法给予相应奖励:

1)设立“企业入统鼓励奖”。凡当年新入统的招商引资企业,区委、区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

2)设立“技术创新奖”。凡区属规模工业企业,其新成立的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的,或者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委、区政府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省部级的,区委、区政府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的奖励;被授予国家级技术发明专利的,奖励每件发明专利3万元。

3)设立“创名牌奖”。凡区属规模工业企业,当年新获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区委、区政府一次性奖励每个品牌(商标、产品)20万元。

11.支持注册地在我区的企业,在沪深两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及在“新三板”中挂牌的企业,由企业提供国家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后,报经区委、区政府领导批准。区财政分别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含并购重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新三板”中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2.鼓励企业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在我区备案的生产型外贸企业,当年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企业0.03元人民币;自次年起,对进出口业绩以本年度较上年度的增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为基数,按每增加进出口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存量部分按每出口一美元奖励0.015元人民币,用于扩大再生产。

13.大力开展银企对接工作,每年召开银企对接会,协调区内相关金融机构以优惠利率为企业解决融资难题,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将资金大力向实体经济倾斜。

第九条  对实际固定资产投入在5亿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投入)、世界五百强、中国五百强、中国民营五百强、知名上市公司、生产国际品牌、中国名牌的重大、特大项目,区人民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措施。

第五章  设立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中介)奖

第十条  对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给予奖励(在项目竣工投产或运营后);引进实际到位资金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款)的生产型项目落户的,按外来投资实际到位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央企、上市公司、行业领军企业的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六章  企业用工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  实行企业员工社会保险补贴。实行企业养老保险补贴。以园区企业打捆方式参保,员工与园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企业就业满一年的,鼓励企业自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园区企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标准在省定单位缴费比例12%2000人以上)、14%(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基础上,对企业缴纳部分补贴2%。实行员工医疗保险补贴。员工与园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企业就业满一年的,根据员工参保方式,对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业补贴2%;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员工,可持缴费凭据、单位证明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二条  实行企业试用期用工补贴。对与园区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了用工备案和缴纳了社会保险,工作满1年后续签了下年度劳动合同的本市员工, 3年内按每年2个月、每月200元/人标准发放试用期用工补贴。

第十三条  实行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园区企业新招人员,由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培训中心)组织,企业安排在本企业培训场地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并由企业负责提供培训所需的专业教师、教学设施、设备耗材。培训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突出实际操作培训。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根据学员取得初级相关证书及就业情况按照A1320/人、B800/人、C550/人的标准拨付培训补贴。其中:根据市、区实际,按照A770/人、B550/人、C330/人的标准支付企业培训费用(包括场地费、教师费、水电费等);按照A550/人、B330/人、C220/人的标准由企业代发给员工本人。)

第十四条  实行企业员工稳岗补贴。对符合依法足额连续缴纳五年失业保险基金等条件的企业,由区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企业一次稳岗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

    第十五条 实行员工社保快捷服务。由区人社部门指定专门人员,对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实行预约办理,做到即缴即办社保卡;对外县区就业人员进入园区企业就业的,其个人社保接转工作由区人社局按照相关程序实行代办。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员工公租房优惠。对夫妻双方均在园区企业就业的,持用工企业证明、结婚证进行申请,经区里职能部门按政策审核后,可以提供一套公租房;对园区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申请租赁公租房的,凭企业证明、工资花名册进行申请,经区有关职能部门按政策审核后,可以提供一套公租房。租金按政策给予优惠。

  第十七条  保障企业员工子女就学。园区企业员工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按区域划分在城区就近入学;企业负责人、中层技术、管理骨干的子女达到入学年龄,可选择一所区属学校就学。学校不得拒收或收取择校费。

第十八条  鼓励职校学生到企业就业。职业学校学生毕业时进入园区企业就业的,给予3000元就业安置费,即学生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工作二个月后,一次性拨付1000元,工作期满一年后再拨付2000元。职业学校学生毕业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工作二个月以上的,给予职业学校300/人的协作补贴。

第十九条  设立企业人才引进奖励。鼓励工业企业大力引进人才,对园区企业引进享受国家津贴的专家、博士、具有教授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传统产业核心技术人员,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研发人员,来冷水滩区落户并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同的,5年内由区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一定比例的工资外津贴。对于转移至我区高科技工业园的工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按其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5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由企业推荐,一般不超过6个人。

第二十条  评选优秀企业和优秀员工。区委、区政府每年从园区用工企业中公开评选“优秀企业”10个、“优秀员工”50名,评选对象为园区纳税企业和在园区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在每年的“春风行动”活动仪式上公开表彰,优秀企业授予奖牌,优秀员工奖励1000/人。

第二十一条  鼓励单位、个人为企业招工服务。单位、个人(含企业职工)每向园区企业介绍输送1名员工,且与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通过2个月试用期的,可奖励300/人次。

第七章  配套服务支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区政务中心设立窗口为客商提供“一站式审批”、“全程代办制”服务。凡新审批的企业,资料齐全的,属区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三条  对投资企业实行全程跟踪服务,每个项目由一名区级领导牵头,主动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  政府在园区统一规划建设一批保障性住房,优先提供给企业员工住宿。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足额缴纳合同约定的土地款后,允许企业一边办理相关手续,一边施工。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提出的用水申请,一律先行勘测,手续可并行办理,除收取工程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取消。对企业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未进排污管的免收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加大对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及重点园区电价支持力度,对列入重点引进项目,由相关部门配合向上级有关单位提出申请,争取纳入全省大用户直接交易范围,帮助企业降低用电成本。

第二十七条  加快出口退税办理。简化出口企业报送资料,加快退(免)税审批手续办理,完善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出口退税一类企业比例,对符合退税条件的一类企业在5个工作日、二类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退税到位,对于首次需要函调的企业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除外)。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不适用于房地产项目、种养殖等农业项目、政府资金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PPP项目以及国家、省、市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等。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投产后15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生产经营场地、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奖励)企业违反投资合同(协议)承诺,将依法追回已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

第三十条  本实施意见不适用已在我区落户的招商引资项目,已落户招商引资项目支持措施按照签订的投资合同执行,项目新增投资按本意见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为一年。

第九章  本实施意见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区商务和粮食局、高科技工业园负责解释,最终解释权归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附件:1.冷水滩区招商引资项目会审联席会议制度

2.冷水滩区招商引资项目会审表

3.冷水滩区招商引资工作流程

4.冷水滩区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流程图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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